第二十四条

有效

公共数据按照开放属性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数据。

确定为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数据的,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依据。相关权利人同意开放或者有条件开放的,可以依法列入无条件开放或者有条件开放数据。

有条件开放数据开放前,应当依法进行脱密、脱敏处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