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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处理

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和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同一件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意见不一致时,可以单独或者共同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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