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制定机关存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提供有关情况说明或者补充材料、反馈审查意见办理结果等情形的,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制定机关负责人作出说明,或者建议有关机关对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