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对特定领域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审查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主任会议审议意见形成处置意见转交制定机关办理,处置意见应当包括处置方式、责任单位和处置期限等。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处置意见办理并反馈结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