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经审查研究,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提醒制定机关在实施和修改时予以注意:

(一)引用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

(二)条文序号错误;

(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不明确;

(四)其他可能影响规范性文件适用的情形。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