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经审查研究,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存在本条例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规定问题,但是存在其他倾向性问题或者可能造成理解歧义、执行不当等问题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函告制定机关,提出有关意见建议。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