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处理第三十条已修改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和相关专工委审查后,均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条例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会同相关专工委采取召开座谈会、情况通报会或者书面形式等方式与制定机关交换意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