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经初步研究,审查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启动审查程序:(一)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已经修改或者废止;(二)此前就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过审查,对建议审查的内容已有审查结论;(三)建议审查的理由不明确或者明显不成立;(四)其他不需启动审查程序的情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作出不启动审查程序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告知审查建议人,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