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对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的审查建议,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及时组织研究处理,必要时,分送相关专工委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相关专工委可以通过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了解审查建议人、利益相关方的诉求和文件制定及实施情况。

对不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的审查建议,应当在十日内移送有权审查的机关处理,或者告知审查建议人向有权审查的机关提出。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在移送审查建议时,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研究处理的意见建议。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