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工程建设第八条有效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燃气专项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