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燃气管理部门和自然资源等部门编制燃气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需要变更燃气专项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