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