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专门的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防护用品、消防器材、车辆、通讯设备等,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险抢修预案。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抢险抢修电话,向社会公布,并设专岗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