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培训,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基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完善激励自主创新的人才考核评价制度,将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作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的重要条件。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