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二章 创造与运用第十六条有效金融机构应当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和金融产品,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证券化等信贷、担保服务,扩大知识产权信贷、担保规模,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初创企业知识产权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建立适合知识产权特点的评价体系,完善知识产权融资风险预防、风险分担机制以及知识产权评估、质押财产处置机制。鼓励支持知识产权权利人、创业投资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新型合作模式。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