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二章 创造与运用第十条有效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增加高价值知识产权拥有量,提升知识产权运用效益,促进知识产权与产业深度融合。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合作建立技术研发中心、产业研究院、中试基地等新型研究开发机构,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