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环境建设第三十三条有效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信用产品及服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不得进行虚假评价,不得损害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