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激励与惩戒第二十条有效对守信的信用主体,有权机关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可以采取下列激励措施:(一)在实施行政许可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二)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同等条件下将守信情况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三)在日常监管中合理降低检查比例和频次;(四)优先推荐评先评优;(五)在信用门户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