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扩大保险资金在乡村振兴中的投入,建立农业保险动态调整机制,拓宽农业保险服务领域、逐步增加保费补贴品种和提高保险金额,加强农业保险理赔标准化建设,提升农业保险服务质量和保障能力。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发展商业性、互助性农业保险,探索开展主要特色农产品价格指数、天气指数保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保费补贴等措施支持农业保险发展。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