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八章 扶持措施第七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调整土地出让收益城乡分配格局,逐步提高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集中用于支持乡村振兴。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综合整治等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和建设用地复垦指标跨区域调剂机制,将所得收益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