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六章 乡村治理第六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化养老服务体系,统筹规划建设城乡养老服务场所和设施,与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服务等相互配合,形成城乡基本养老服务网络。提高县级敬老院失能照护能力和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水平,鼓励和支持在有条件的村庄开展日间照料、老年食堂等服务。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