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燃气相关法律、法规和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燃气安全公益性宣传。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