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第四十六条有效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报告。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