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第四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风险或者燃气安全隐患的,应当即时告知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燃气经营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置,有关部门应当予以督促。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