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双重预防机制,并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定期组织演练,提高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