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条
有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物业管理职责:
(一)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指导和监督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划定市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区域;
(三)指导和监督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四)建立完善物业管理分级培训体系;
(五)组织更新维护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
(六)指导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开展自律管理;
(七)制定物业服务合同、业主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执行机构)选举办法等示范文本;
(八)监督建设开发、房屋销售、供气、供热、工程质量、房屋租赁、消防设计验收等方面规定的执行情况;
(九)实施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