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条

有效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专业经营单位、建设单位之间因物业管理发生争议的,应当先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