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十四条有效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开立一个业主公共收入账户,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业主公共收入账户。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公共收入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并按季度将收支明细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人、建设单位代为收取的业主公共收入,应当遵守上述规定。业主公共收入的管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