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存续期间,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依法共同决定选聘新物业服务人或者续聘前期物业服务人的,自新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依法共同决定解聘前期物业服务人实行自行管理的,自解聘决定送达之日起,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新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应当包括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的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和空置房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比例、公共收入扣除比例等内容。

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所在地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