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修期内新建物业售后维修服务体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专门的房屋售后服务中心,公示维保单位的名称、维保联系人和维保电话,用于处理建设遗留问题和接受业主报修,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应当自接到保修诉求之日起三日内给予答复,并在三十日内维修完毕。
在质量保修期内建设单位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有权向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