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其产权归属等资料,向市、县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备案,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结果告知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销售时,将前款备案资料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