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对未达到本省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购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对未达到本省执行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省外登记的在用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机动车转入登记。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