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具体名录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