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三节 机动车维修经营第三十九条有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占用道路等公共场所进行维修作业,不得在居民区、商业区等人员密集区域内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和产生噪声、有害气体等污染的机动车维修。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