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实行配件采购登记制度,建立配件登记档案,实行重要配件入库制度,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