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二节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第三十六条有效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业务范围经营,并在站(场)内公示经营者的名称、经营范围、位置平面图、紧急疏散通道和投诉举报电话。鼓励引导搬运装卸、货运代理、货运配载等道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向具备综合性服务条件的物流中心(园区)聚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