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二节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对道路运输站(场)进行站级核定。站(场)迁址、站内运营、设施设备等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核定站级。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