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有关部门和单位发现纳税人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通知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及时处理或者告知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作出处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