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十八条有效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水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水污染物。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并按有关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固定标志。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