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浑江全流域流经地的同级人民政府建立跨区域合作联合协调机制,就下列事项进行会商:(一)重大涉水项目环境影响评估;(二)建立水环境信息共享机制;(三)建立水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和水污染事故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四)建立协同执法监督和案件移送制度;(五)水环境保护的其他相关重大事项。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