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损害七百弄鸡保护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部门向社会公示举报电话、邮箱等监督方式。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七百弄鸡品种资源保护、鸡种选育、养殖、加工销售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