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七百弄鸡品种资源保护和养殖、加工销售、推广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七百弄鸡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行业协会、村民委员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七百弄鸡品种资源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