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七百弄鸡农产品地理标志、广西农业品牌目录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依法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七百弄鸡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七百弄鸡品种资源保护和养殖、加工、销售、推广工作的联席会议制度。

地方法规 ·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