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培育发展具有地域优势和特色的"七百弄鸡"产品品牌,提升品牌知名度,实施品牌营销策划,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广告发布。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宣传七百弄鸡文化,鼓励单位和个人挖掘七百弄鸡历史文化,开展文艺创作和旅游活动,开发优秀、健康、文明七百弄鸡民俗、饮食文化。

地方法规 ·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