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新建、改建和扩建七百弄鸡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NY/T388-1999)的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生产设施;

(二)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对废水、异味、畜禽粪便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治理和综合利用的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五)场(区)建设布局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生产区、生活区、隔离区、污物处理区明显分开。

地方法规 ·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