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因轨道交通建设需对管线迁改的,管线产权单位和管线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依法予以配合实施。按照原标准迁改的,管线迁改费用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承担;管线产权单位要求提高标准迁改的,所增加费用由管线产权单位和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协商承担。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