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七条有效轨道交通规划与建设应当统筹考虑周边建(构)筑物连通需求,预留必要空间。轨道交通车站周边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要求与轨道交通连通的,应当符合规划并在征得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