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土地使用权属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确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内,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依法享有商业开发和广告等方面的经营权。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行使前款规定的经营权,不得影响轨道交通的运输功能和公共服务功能,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获收益专项用于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