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土地使用权属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确定。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内,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依法享有商业开发和广告等方面的经营权。

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行使前款规定的经营权,不得影响轨道交通的运输功能和公共服务功能,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获收益专项用于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