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轨道交通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由市自然资源部门根据轨道交通相关规划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

轨道交通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划拨方式供应;轨道交通设施用地按照规划开发居住、商业、办公等复合利用的土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并实施开发、利用。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及配套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