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工业用地控制线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组织划定,具体工作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并遵循下列程序:

(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商务主管部门、市招商主管部门根据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和全市工业经济发展规划计划,提出划定建议并征求各区政府的意见;

(二)组织编制划定全市工业用地控制线方案;

(三)组织专家对全市工业用地控制线方案进行科学论证,形成工业用地控制线划定草案;

(四)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30日;

(五)对专家和公众意见进行研究并及时予以反馈。

工业用地控制线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结合全市工业发展实际,市政府原则上每五年对工业用地控制线进行整体评估,确有必要并经严格审批方可对工业用地控制线划定进行修编。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